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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单位许可规则这两大焦点问题需廓清

时间:2019-03-19     作者:武星军【转载】

 不用我多说,电梯行业这几天热议的大事就是征求意见中的电梯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了,该规则中涉及电梯的许可项目有两项: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和电梯安装(含修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武星军注:以下简称许可规则)中电梯部分的详细内容我这里就不再赘

述了,大家可以阅读之前的文章。

    建议所有电梯相关企业(制造厂、安装单位、维保单位等)对该许可规则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并提出宝贵意见,千万不要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电梯企业多得是其它企业应该会提意见的,自己懒得提,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主管部门给你提意见的机会你不提,等正式的许可规则出台了你又觉得这里不合适那里也不合理,这种事情以前就多次发生过。另外,电梯行业协会如果能组织大家对许可规则进行一下研讨,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或许也是个非常好的方式。

对电梯生产单位许可领域这一块儿我没怎么参与过也不太熟悉,但作为一个关心电梯行业的热心人士,我就冒充砖家提两点意见,供大家讨论,以

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是否可以单独申请电梯修理单位?

前两年在对电梯生产单位许可的谈论    中,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电梯安装是电梯制造的自然延续,电梯是以部件型式出厂的只是在现场组装完成之后才能算做是真正的电梯,因此觉得没有必要单独列出“电梯安装资质”这个项目来。2017年7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的《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这种观点,其中涉及电梯部分的规定表明:电梯安装改造不再单独发许可证。


  摘录自2017年7月28日《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

当然,后来就是所谓的全国各地30多家有影响力的电梯工程公司老板上书人大法工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就取消电梯安装改造资质改由厂家授权提出强烈的不同意见,认为:如果取消电梯工程公司的安装改造资质,将会有10502家失去安装改造资格。对于取消“电梯安装”资质我个人是非常赞成的。【武星军注:关于这方面内容的讨论,如果大家感兴趣,不妨阅读一下本人之前的文章:也来蹭个热度,也谈国家是否应该取消电梯安装改造资质?】

最终正式的《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出台,结果大家都知道就是安装资质保留了,而把之前的电梯修理放进了括号里,变成了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那么显而易见的问题出现了,对于只申请修理的电梯企业怎么办?在最近征求意见的许可规则中也没有单独列出如果只进行电梯修理的许可条件,也有可能是单独修理的条件要等到以后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中去明确,不过我个人倒是觉得还是在本许可规则中进行明确更合理。

二、理清专门制造电梯控制系统厂家的定位和作用

对于专门的电梯控制系统生产厂家而言,目前国内有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控制系统生产厂家把电梯行业门槛活生生地给拆掉了,让一批完全不懂电梯的人进入了电梯制造行业,导致了电梯价格战的恶性竞争,劣质产品层出不穷,最终将毁掉整个电梯行业。另一种观点认为控制系统生产厂家对中国电梯行业贡献很大,由于通用电梯控制柜的存在,搭积木式低价国产电梯使得广大民众享受到了日常生活的便利,同时中文化操作界面使得维修更为便利,并且价格也更加亲民。

而在新的许可规则征求意见中,明确要求“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明确要求制造单位不得将所有“控制柜组装工作全部外委(分包)”。这里就带来了几个问题,下面举例来说明。

比如,我自己目前有一家专门生产电梯控制柜的厂家(武星军注:以下内容是我正在做白日梦,哈哈),型号为WXJ控制柜,该控制柜可适合与额定速度6m/s以下的所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另外,我也可以为其它电梯整机厂家生产贴牌的控制柜,你可以是太阳牌控制柜也可以是月亮牌控制柜,完全满足电梯整机厂的要求。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既然生产控制柜则必定有控制柜组装,那么按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我就一个生产控制柜的怎么可能满足这些要求呢?

第二,既然没办法满足新规则的这些要求,我能做的是不是只有把我的公司买个一家电梯公司,做为专门为其生产控制柜的下属企业。但问题是我再也无法为其它电梯厂家提供WXJ牌控制柜啦!

综上所述,是不是以后就不再允许单独的电梯控制柜生产企业存在了呢?当然,还有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我把这些年的所以积蓄拿出来再向银行贷一笔款,按照目前的A2级的最低要求建一个电梯整机厂。为了满足要求我还是要生产样机的,但样机应该不是问题(原因你知道的),总之经过一番努力,我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2级的资质也拿下来了。但我以后的生产还是以WXJ牌控制柜为主,这样我就可以继续向其它电梯整机厂提供WXJ牌控制柜或者贴牌的控制柜。而电梯整机我一台也不生产(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样做法是不是就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了!

至于有人提出的许可规则要求的制造单位不得将所有“控制柜组装工作全部外委(分包)”,疑惑的是这里的“全部”是怎么界定的?我想聪明的企业总会找到办法的!我这么笨的人都能想到下面的的做法:比如控制柜我只留下控制柜中的电话暂时不装,留待电梯厂家完成最后的“组装”应该也是符合要求的吧!

 对新的许可规则还在学习中,没有理解透,这两点意见未必合适甚至可能是误读,或许这两个问题原本就不是问题,就仅供大家参考吧!

写这篇文章也可以说是足足过了一把瘾:美美地做了一场白日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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