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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不装监控,最高可罚10万

时间:2020-03-12     【转载】   来自:司创科技

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必须按要求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维保单位应每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困人故障情况及其相关救援情况等,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亮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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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不装监控,最高可罚10万

目前,厦门市共有电梯4.8万台,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

《条例》明确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的电梯,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且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以上电梯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未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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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实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制度,对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短接电梯安全回路,最高可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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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特别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在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时,应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移交。物业服务单位合同终止后未完整移交相关材料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作业安全、公布维保信息、困人故障报告等要求;明确维保单位应对电梯发生故障等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四年。同时,还应每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困人故障的情况及其相关救援情况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否则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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