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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

时间:2019-12-18     【转载】   来自:物联网电梯

01

问:关于电梯曳引轮更换

尊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规定,更换同规格的曳引轮属于重大修理,由于曳引轮不需任何铭牌,检验机构很难判断更换的新曳引轮,是否与原曳引轮是同规格的,因此要求电梯原制造厂家(如进口电梯,由国内代理商)出具“更换的曳引轮与原曳引轮是同规格”的证明,请问(1)是否可以提出这样要求?(2)是否允许施工单位出具此证明?恳请领导百忙之中回复,谢谢!
答:在检验人员现场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可联系制造单位证实。
根据我在留言里面找到的回复,如果我
更换的曳引轮有合格证是不是不用报大修,办开工?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修理或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或其主要部件,属于一般修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平台补充:最新版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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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问:关于电梯下次检验日期的询问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43页注B-3的规定: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我们是基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遇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显示为11月10日到期,使用单位于11月20日报检,我们于12月初检查,下达安全
检查指令书后,对方电梯仍在使用,已构成超期未检,能否进行立案查处?
对方使用单位认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应该于11月30日到期,在到期前已经报检,但是检验单位没来检验,不构成超期未检。我们认为使用单位第一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报检,第二在12月份仍在使用超期未检设备,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立案查处,请问是否合理?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发现涉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03

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您好,我们单位是一所学校,我咨询问题如下:有一个自动扶梯实训室,扶梯仅用于教学演示、拆装,不乘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总局回复:仅用于教学的电梯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


04

问:电梯现场配置问题

电梯安装问题:我司新安装的一台电梯,现场设置有自动救援操作装置,但该产品的控制柜型式试验合格证配置表上“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栏为“/”,请问:
1、该台电梯是否可以装设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2、若可以装,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该装置的加装涉及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这是否违反型规?

总局回复:现场设备与对应的型式试验证明文件应一致。


05

问:住所和办公地址

TSG 07-2019上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样式”上有“住所”和“办公地址”,请问,仅对电梯安装(修理)单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住所就是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而办公地址可以不是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另外有别的办公地址就可以”,或者,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总局回复:请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A中“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执行。


06

问:轿顶护栏安全等效评估

我们现在遇到的情况跟《关于同意无机房电梯轿顶护栏安全等效评价结论的函》(质检特函﹝2010﹞70号)中提到的是同样的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这个函件是适用于所有同样护栏设计的公司,还是只适用于函件中提到的4家公司。
如果只适用于函件中提到的4家公司,那我们有同样设计的企业,怎么来做这个无机房轿顶护栏的安全等效评价,流程是什么样的?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技术评审。根据《关于同意无机房电梯轿顶护栏安全等效评价结论的函》(质检特函﹝2010﹞70号)附件1的审议意见,您描述的主机设计布置方式,是一种不得已的设计方案。建议企业今后在这类电梯设计时应按现有规范要求,设计出具有本质安全的电梯。


07

问:持有电梯维修证可以任职电梯管理员吗

请问总局:持有电梯维修T1, T2,操作证,可以任职电梯管理员一职吗?
总局回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本平台补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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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问:GB 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为何不能执行?

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中浅底坑电梯的监督检验,底坑符合GB 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为何不能监督检验?作为C类标准,并且在引言中明确规定GB7588-2003要求不能满足时,执行GB 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但现实是总局不允许执行。,GB 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何时才能执行?

总局: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电梯应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监督检验。


09

问:消防员电梯条款疑问

领导您好!现对消防员电梯条款有以下疑问:《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中5.7.8 g)条规定:通过操作消防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不大于5s。然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中9.6条规定:通过操作消防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上述两标准有冲突,请问如何判定?

总局回复:请按照检规要求执行。


10

问:私人将电梯层门改为直接入户该如何处理?

私人在县城购地建房且无任何规划设计文件,房屋某层或多层电梯层门出口直接入户,监督检验时怎么处理?
还有房屋内的电梯在监督检验时满足应急救援通道要求,但在监检合格之后,私人更改原规划设计,将某层或多层电梯层门改为直接入户,请问这种情况在年度检验中如何处理?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已明确相关要求。


本平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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