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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落地:按需维保、检验、检测重大改革拉开序幕

时间:2020-04-13     【转载】   来自:电梯安全论坛

电梯行业内关注已久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该文件的篇幅比较长不太适合在公众号上展示,所以具体内容就请大家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阅读吧!


自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019年5月2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来,整个电梯行业(或者打算进入这个行业的)都非常关注,而且整个改革的力度之大确实超乎想象!人们非常关心最后出台的文件是个什么样子。 就像这个文件题目所表明的那样,该文侧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按需维保,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另一方面是检验检测分离,进一步强化了电梯检验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市场属性。


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 明确了“需维保”的“需”是谁的需?我之前看到有人在讨论是“使用单位的需”还是“维保单位的需”还是“监管部门的需”?实际上是电梯本身安全的“需”,需要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预防性维护保养计划、内容等,本质上是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合理界定了现场维保的时间间隔和维保内容。与目前的15天固定维保周期相比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利用物联网实时线上检查维护或者利用视频等信息技术15天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基础上,现场维保周期根据所使用的维保新技术可弹性变化,但是也规定了现场维保的底线,最长不超过3个月到1个月不等。这样更加科学合理,好处是可以鼓励电梯新技术的应用,将维保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武星军注:这里想特别说明一下,尽管特种设备条例规定了每15天的维保,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现场维保,通过物联网或视频远程检查维护也是维保的一种方式,所以我觉得这项改革也不能算违反条例

  3. 强调了公众监督。维保单位应公开承诺维保标准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电梯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公开张贴,接受业主等的监督,大家也可以此来评价维保单位的维保是否到位。这样对维保服务质量有一个量化的指标,不看过程看结果,乘客最关心的是故障率、维修成本等指标,让重质量的维保单位有利可赚,而不是派个人到现场随便看看,空耗人力资源,也是社会成本的节约。


二、电梯检验与电梯检测


  1. 对电梯检验与电梯检测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强调了检验的公益性和检测的市场化,有关特种设备检验和检测性质其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实际上已经有了清晰的界定。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 谁来检验?主要由公益性检验机构来检验。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这里特别强调了电梯定期检验的保障性、兜底性,应检尽检,及时完成,保障群众利益。
  3. 谁来检测?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核准后,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这里明确了使用单位是检测的责任主体,具备条件可以自己开展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维保单位或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维保单位从事检测要具备一定条件,同时只能检测自己维保电梯,且要受使用单位委托;而检测机构可以受全国范围使用单位委托提供检测服务。
  4. 在一个市能否同时进行检验和检测?不行。意见明确: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我个人的理解是市场监管局更加重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电梯检测是市场行为,如果检验机构在本市再进行检测的话其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会造成竞争的不公平。


三、检验、检测人员


关乎本次电梯检验与电梯检测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检验和检测人员的水平。文件中明确: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从而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要求,这一点也是与国际接轨,不论你是在政府部门的检验机构还是保险公司的检验机构,还是在电梯公司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技术要求和水平应该是统一,只是执业的机构不同而已。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在其起草的检验人员资格标准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组织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他们的要求应该统一。除了对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有要求之外,ASME对检验人员的道德标准、行为规范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一点我觉得我们可以借鉴:检验人员应始终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利益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并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升人类的福祉,由此来不断提升电梯这一检验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所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准入考核和日常监督。因此,我建议以后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对考核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个从来没有干过电梯检验的人员看上几天书就能拿到检验资格是会被社会所诟病的。因为未来检验人员的需求会很大,大家要未雨绸缪做好安排。以后检验人员可以在使用、维保、社会检测公司、政府检验机构执业,政府检验机构限制严格、收入不高,检验人员可以自愿到到社会或企业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人员在企业、中介、政府检验机构有序流动,实现了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检验检测的周期

根据电梯的使用年限对检验检测的周期进行了合理规定: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同时也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从而提升电梯的本质安全。比如规定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这样15年以上的电梯经大修后,由原来的一年两检(检验、检测个一次)变成了一年一检(检验或检测)。可以看出,对15年以内的电梯,还是一年一检,但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检验检测加强了,所以此次改革,电梯检验检测力度没有弱化,而是更加突出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同时使用单位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更加便利,也可以为使用单位节省费用。
当然,在这里我还是有一点小小的担心:会不会有个别使用单位利用(我们目前的改造和重大修理范围比较宽)漏洞来达到少检验或少检测的目的,比如更换不同规格的缓冲器算重大修理,那么15年以上的电梯,他换一个这样的缓冲器就可以达到一年两检变成了一年一检了!不过我想这个小漏洞应该很容易堵上的。

由于时间和水平关系,只能写这么多了,更多内容大家还是认真学习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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