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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时无安全警示市民掉入电梯底坑受伤

时间:2020-06-10     【转载】   来自:电梯ABC

      电梯检验时无安全警示市民掉入电梯底坑受伤,法院判维保公司、检验机构、物业公司赔偿12万,我觉得这个案例很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1. 在电梯日常维保中由于安全警示不足或者即使安全警示做得非常足了,也有马大哈看也不看一脚掉入电梯底坑的事情发生。因此,维保公司应该做好维保人员的日常安全提醒。另外,上述情形在检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因此电梯检验机构也要经常提醒检验人员在电梯检验时一定要做好安全警示工作,以免碰到一个鲁莽人士直接闯进检验现场发生意外。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全国各地的检验机构一定要做好检验过程的安全防护。

      2.近年来电梯数量的飞速增长,越来越多的新人进行这个行业,包括电梯维保人员和电梯检验人员。新人就意味着经验相对不足,维保和检验配合不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因此,不论是维保单位还是检验机构一定要做好对新人的日常监督和培训考核,并尽可能让经验非常的老维保人员或老检验员带一下。

      3.对于研究责任划分问题这个案例也很有研究价值。即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到底谁来负责?本案例中是与电梯管理、维保、检验无关的普通市民,如果换做电梯管理人员、维保人员或者检验人员受伤,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我个人认为划分的原则之一应该是在避免事故方面谁最有可能、谁最有利!希望行业内的有心人士把这一问题能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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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看到一电梯门开着便习惯性地跨了进去。不料该电梯当时正在进行检验,张先生坠入电梯底坑摔伤致残。因事发时电梯周围无警示标志。他便将电梯维保公司、电梯检验机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然而3家单位都表示,设置警示安全设施不是他们的义务。6月2日,记者获悉,市中院近日判决三家单位均担责。

      2018年10月24日14:50,张先生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时,看到该中心东侧一电梯门开着,其便进入该电梯,不料该电梯因检修并无轿厢,张先生掉入电梯底坑受伤。经医院先后诊断,张先生为右拇指皮肤裂伤伴肌腱断裂,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左肩关节腔少量积液。经司法鉴定,张先生外伤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遗留右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张先生得知,当时他进入的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消防电梯,当时处于检验状态,但却未在门口放置安全警示设施。为讨一个说法,张先生将电梯维保公司、电梯检验机构、物业管理公司这三家单位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查明,当天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现场指派了两名工作人员,电梯维保公司也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到场参与检验。现场作业时,电梯维保公司工作人员在电梯底坑检查,检验机构一名工作人员在一层电梯口。检验时,均未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此,电梯检验机构辩称,电梯安全防范义务是电梯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物业公司辩称,因为物业公司不参与电梯检验工作,没有主动进行安全警示的义务。

  电梯公司辩称,施工作业的主体是电梯检验机构,电梯维保公司参与电梯的年度检测是无偿帮工行为,其也没有安全警示职责及义务。

      【维保公司、检验机构、物业公司三方的说法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不过,电梯定期检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电梯安全,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无论如何对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而言也是件丢脸的事情!】


      三家单位均有责都要赔偿损失


  三家单位都说没有安全警示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此事的责任究竟在谁呢?县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就近搭乘的虽是消防电梯,但日常未禁止或限定人员使用,张先生选择搭乘并无不当。张先生在搭乘电梯当时,电梯门口尚有人站着,依据人们日常思维逻辑和生活经验,因电梯门口未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当时的周围环境也不足以提示张先生该电梯正在检验,因此,张先生自身没有责任。【武星军注:我相信也有人和我一样不太认同张先生自身没有一定责任,你进入电梯轿厢时起码要观察一下吧!一般也会看看轿厢与地面平不平啊!万一两者不平绊倒这么办?或许我们是以电梯行业人士的视角要求普通民众了,这也未必妥当,供大家讨论吧!】


  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单位对电梯进行检验,电梯维保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参与检验,不论此次作业由谁召集和主导,从实际作业情况看,两者的工作具有不可分且需要相互配合完成,因此,两者负有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物业公司应当对电梯维修保养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义务,其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认定,张先生的损失应由电梯检验机构与电梯维保公司承担80%责任,两者平均承担,各担40%;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电梯检验机构赔偿张先生5万余元;电梯维保公司赔偿张先生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2万余元。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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